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04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坐落台中縣○○鄉○○○段○○○○號土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原告之三子,兩造現設籍於同一住所。原告於95年12月25日將其所有坐落台中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贈與被告,並於96年1月29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惟被告於97年6月1日凌晨5時30分許酒後夜未歸,經原告稍加規勸,被告竟心生不滿,不僅徒手毆打原告,致原告受有右手挫傷及擦傷,並以三字經等不雅言語辱罵原告,實施精神及身體上之不法侵害,且因被告有酗酒惡習,常於酒後對原告施以肢體及言語暴力,經原告依法聲請保護令,並經鈞院核發97年度暫家護字第419號暫時保護令;另被告自96年11月起即未奉養原告,則被告故意施以毆打、恐嚇及不履行扶養義務,原告自得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撤銷上開贈與,爰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對被告為撤銷贈與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41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原告。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本件原告主張贈與被告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土地謄本附卷可稽,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而原告以其上開主張而撤銷贈與,並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原告得否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撤銷系爭土地之贈與而請求返還?經查:
㈠按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民法第4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該第1項第1款所謂故意侵害行為,須刑法上有處罰之明文者即足,至已否被提起公訴,已否有遭有罪之判決,均非所問。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97年6月1日毆打原告,並已聲請保護令等情,有原告提出本院97年度暫家護字第419暫號保護令,並經本院調閱該卷宗核閱屬實,參以該卷宗內所附之澄清綜合醫院中港院區診斷證明書、97年度家護字第931號通常保護令,堪認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間對其施以毆打為真實,而該侵害行為又已該當刑法傷害罪之構成要件,被告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原告自得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撤銷系爭土地贈與。
㈡次按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
銷其贈與;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第1114條第1款固定有明文。惟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其受扶養權利者雖不以無謀生能力為必要,但仍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最高法院62年
10月16日62年度第2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92年度台上字第2430號、93年度台上字第161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直系血親尊親屬,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法院不能未查明財產狀況,徒以直系血親尊親屬至60歲退休時起無薪資所得,即認其自該時起不能維持生活(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56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是否未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揆諸前揭說明,仍應視原告是否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以為斷。本院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所載,原告名下之不動產有建物1筆、田地3筆,依課稅現值及公告現值計算,總額高達新台幣32,995,955元,又原告95、96年度亦有利息所得2,710元、2,984元,顯見原告頗富資力,實難認其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原告復無法舉證其有不能維持生活之事實,原告該部分主張,自不足採憑,被告雖係原告之子,但原告非不能維持生活,被告對於原告尚無法定扶養義務存在。是原告以民法第416條第2款所規定之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為由,撤銷系爭贈與,自屬無據。
㈢又按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贈與撤銷後
,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民法第419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既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對被告為贈與撤銷之意思表示,自得依民法第419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