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260號
上 訴 人  張源泉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阮金鳳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貳仟貳佰零捌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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