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豐秩字第七九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鍾桂花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豐警刑字
第三三八八九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鍾桂花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一日三時十五分許。
(二)地點:台中縣豐原市○○街○○○巷○○號。
(三)行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