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О五八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李佳儒
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玖仟伍佰柒拾肆元,折合銀元貳萬陸仟伍佰貳拾伍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柒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併繳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 佩 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