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補字第一二四號
  聲請人即
  原  告 丙○○
       乙○○
  相對人即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伍
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唐照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清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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