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14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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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四一三號
  原   告 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肆拾參萬伍仟伍佰玖拾元部分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長期向原告購買刀具、美耐板材及機械零件等貨物,原告均依約
交貨,惟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被告簽發用以支付貨款之票據即陸
續未能兌現,退票時,原告已將退票事由通知被告並督促給付所有貨款,總計新
台幣(下同)四十八萬二千七百七十四元,因此,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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