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簡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四О五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林宜琳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紋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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