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四О五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林宜琳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紋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