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8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896號
聲 請 人  黃政誼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八興企業行間返還款項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於民國108年1月16日具狀表示更正以「八興企業行」
  為被告,然查,依原告提出之經濟物商業登記資料,八興企
  業行為歇業之獨資商行,其負責人姓名為「 李秀卿 」,故原
  告應補正足資特定李秀卿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以八興企業行即李秀卿為被告之起訴狀,並附繕本一份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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