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74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板簡字第274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蘇賢明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板簡字第274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8年1月2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下午4時30
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鄭文姝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捌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柒萬柒仟捌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捌佰捌拾伍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0年10月16日與原告訂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
環使用,詎被告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
明如下:1.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000000元。2.依契約
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
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3999元。(2)延滯期
間利息:自107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277886元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3)帳務管理費用:0元(契
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
權,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
情,並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帳務資
料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影本各乙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
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葉子榕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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