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簡字第24號
原 告 周惠竹
被 告 曾雅惠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法定代理人 吳三龍
被 告 李德霞
方璟文 (PoonKeinBoon)
吳明益 即大日法律事務所
籃健銘
孫裕傑
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鏘亮 住同上
被 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設花蓮縣○○市○○路○○號
法定代理人 劉嶽承 住同上
被 告 林恒祺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
108年1月19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即原告民國108年3月4日民事聲請書
狀所載。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惟查,原告聲請更正本院108年1月19日所為裁定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並核閱原案卷,核無原告所指顯然錯誤
之情事。是以,原告聲請更正如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前揭民事聲請書狀「二、」所載聲請內容,於法無據
,爰不予審酌,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