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板簡字第2442號
原 告 翟秉程
被 告 曹雨蒨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板簡字第2442號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於中華
民國108年1月2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下午4時30
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鄭文姝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107年8月29日與被告調
解完成,被告同意撤回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群股,妨害名譽案件,但一直都未撤回告訴,新北地方
檢察署已於107年10月1日審查終結此案。而被告已違背調解
內容,未履約,也背於制度及良心及原告,故請求撤銷107
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240號調解筆錄。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16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本訴,求為判決:鈞院107年度板
司簡調字第1240號調解筆錄應予撤銷等語。
三、經查:
(一)按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
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
定有明文。查兩造前於本院107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240號
損害賠償事件成立調解,其內容如下:「一、聲請人(即
本件原告)願給付相對人(即本件被告)新台幣(下同)
參萬元整。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107年9月起至清償
日止,按月於每月12日前,各給付參仟元整,至全部清償
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由聲請人匯入相
對人於合作金庫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戶名: 曹雨蓓 。二、相對人同意撤回對聲請人之告訴(新
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8269號,群股,妨害名譽案
件)。三、相對人同意就本案妨害名譽之其餘民事請求權
拋棄。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等語,此經本院調取本院
107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240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查明屬實
。又被告已於107年9月20日向新北地方檢察署撤回告訴,
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案件卷宗查明屬實。是被告業已依前開調解筆錄履行,
並無原告所稱被告未依調解筆錄內容撤回該刑事告訴之情
事。
(二)綜上所述,原調解筆錄並不具有原告指稱之「得撤銷之原
因」。從而,原告訴請撤銷本院107年度板司簡調字第
1240號調解筆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葉子榕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