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80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市五福儲蓄互助.
法定代理人  簡振王
訴訟代理人  黃慧貞
被   告  陳美齡陳美伶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280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1月18日上午9時1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月25日
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
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於民國89年6月15日向伊借款計新臺
幣127,700元,並訂立借據,借款期間自89年6月15日起至
96年6月15日止,利息以年利率12%計付,約定分84期按月
償還本息,如逾期償還,應另加付按上開利息30%計算之違
約金。詎被告自91年5月6日清償該期款後,即未再依約攤
還,迄今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及還款記錄為憑,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
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芊蕙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600元
合計1,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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