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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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一年七月五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係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乃遲至同年月二十六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簡慧娟
法官謝瑞龍法官陳燁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富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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