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三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三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