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六號
原告 金恒福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翁金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許悉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