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五七八號),及移送併辦(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二六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七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藥劑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扣案之「曼仕德咖啡」空罐參個、不明藥物壹瓶均沒收之。
事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起至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止,於附表所列之時間、地點,以類似鎮靜劑之NITRAZEPAM及其他不明藥物,趁甲○○、 劉彩雲 、 章振福 、 張嘉生 、 姚秋塗 未注意之際,滴入數滴藥物於其所飲用之咖啡飲料、酒杯、盛湯之碗內或水果調味乳內,致使甲○○、劉彩雲、章振福、張嘉生、姚秋塗因此而昏眩不省人事,乙○○竟趁渠等不能抗拒之際,而強取其金錢等等財物,得手後供己花用(犯罪之情形詳如犯罪事實一覽表所載),嗣經警查獲。並先後扣得其所有之「曼仕德咖啡」空罐三個、不明藥物一瓶。
二、案經甲○○訴由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右開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訊、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甲○○、姚秋塗、劉彩雲、章振福、張嘉生於警訊時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曼仕德咖啡」空罐三個、不明藥物一瓶附卷可參。又上述「曼仕德咖啡」空罐三個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發現其中一個罐內含有第四級管制藥品NITRAZEPAM,有該局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刑鑑字第一六八二三0號鑑驗通知書存卷可證,另被害人張嘉生經送醫診療之結果得知昏眩原因確係服用鎮定劑過量,此亦有彰化秀傳醫院診斷證明書一只附卷足參,是亦足證被告確有放入藥物無疑。此外,復有「曼仕德咖啡」空罐三個、不明藥物一瓶、贓物認保管單一張扣案可稽,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強盜犯行,應堪認定。
二、按懲治盜匪條例,業經總統以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總統(九一)華總一義字第○九四一○○○一五○八○號令發布廢止,本件被告強盜行為後,懲治盜匪條例既已廢止,自應回歸刑法依相關規定處罰,而總統復於同日以總統(九一)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五一一○號令修正公布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條文,將該罪之法定本刑由原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比較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修正後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條文之刑度,以修正後刑法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處斷。核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藥劑至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而取其附表所示之財物既、未遂犯行,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四之強盜既、未罪。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基本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強盜既遂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移送併辦部分之犯行,雖未為起訴書所論列,惟此與前揭論罪部分為連續犯,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依法自應予以審究。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竟而以下藥之方法搶盜被害人財物,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及善良淳樸風氣,惡性匪淺,但諒其所得不多,犯後坦承犯行頗具悔意,及其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扣案之「曼仕德咖啡」空罐三個、不明藥物一瓶,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已為渠陳明在卷,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修正後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奇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尹之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附表:
一、犯罪時間: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三時許。犯罪地點:台南縣新營市○○路十四之七號被害人:甲○○手段:先於被害人前開住處以NITRAZEPAM藥物滲入「曼仕德咖啡」內使不知情甲○○服用而昏迷再藉機強盜其財物並得逞。
損失財物:新台幣(下同)二萬四千元。
二、犯罪時間: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十六時許。犯罪地點:桃園縣桃園市○○○街二一之二號三樓。
被害人:劉彩雲手段:先於被害人所經營之卡啦OK店內以不明藥物滲入其酒杯內使不知情劉彩雲服用而昏迷再藉機送其返家而強盜其財物並得逞。
損失財物:新台幣(下同)四千五百元、身分證一枚。
三、犯罪時間: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十七時許。犯罪地點:桃園縣桃園市○○路○○號「九香卡啦OK店」內。
被害人:章振福手段:趁被害人章振福在上開卡啦OK店上廁所之際,不明藥物滲入其酒杯內使不知情章振福飲下後昏迷再藉機強盜其財物並得逞。
損失財物:六千元。
四、犯罪時間:九十年五月十二日十二時許。犯罪地點:彰化縣○○鎮○○路「夏威夷KTV」被害人:姚秋塗手段:以藥物滲入「水果調味乳」內使不知情姚秋塗服用而昏迷再藉機強盜其財物並得逞。
損失財物:四千元及行動電話二支。
五、犯罪時間: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十三時三十分許。(未遂)犯罪地點:彰化縣彰化市○○路「百姓公廟」旁。
被害人:張嘉生手段:趁被害人張嘉生欲飲食薑母鴨之際,將不明藥物滲入其碗內使不知情張嘉生飲下,但因隨後張嘉生即離開現場,方使其強盜行為未得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