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5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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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永茂
莊美貴右列被告甲○○因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四三號背信案件,業經定期審理在案,惟查被告甲○○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審判期日傳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