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17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小字第1716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張中平
被   告  曾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1日所為
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 曾義勳 」記載,應更正
為「曾義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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