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埔小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埔小字第12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陳國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2年8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壹仟捌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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