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保險字第四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 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世虎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李昆曄~B法官柯姿佐~B法官魏于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