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戊○○○
乙○○
丁○○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獻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白貴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