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四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上開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正屏
楊中琪林世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薛慧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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