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八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陳利權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曾聲請對被告 陳志焜 (即豐國特產超級商店)、乙○○、甲○○等三人發支付,為被告陳志焜(即豐國特產超級商店)、乙○○、甲○○等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參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原,應繳裁判費參仟參佰參拾肆銀元,折合新台壹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伍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介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