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一號
聲請人丙○○○代理人 潘延楨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甲○○為養子、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蘇達志法官陳碧玉法官劉延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一號
聲請人丙○○○代理人 潘延楨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甲○○為養子、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蘇達志法官陳碧玉法官劉延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