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附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附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台附字第二七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
庚○○丙○○己○○戊○○丁○○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附民上字第九四號,第一審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附民字第五三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等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上訴人不服原審所為之第二審刑事判決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第二審判決,均提起上訴到院;其刑事訴訟之關於偽造文書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劉介民法官魏新和法官孫增同法官蕭權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