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92號
原   告  鄒岑優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