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88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板簡字第1886號
原   告  杜崇榮
訴訟代理人 田 畬
被   告  陳寶蓮
訴訟代理人  陳寶純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一○二年度司執字第一○六六三九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對於原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持有原告與訴外人 劉安榮 共同簽發如附表
所示之本票1紙,經向鈞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由鈞院
以100年度司票字第5194號民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被
告復於民國102年10月間持上開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向鈞
院聲請對原告存款、不動產等財產強制執行,由鈞院以102
年司執字第106639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然查
本件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依票據法第22條
第1項規定,自發票日即90年11月8日起算,至93年11月7
日止,被告執有系爭本票之票據上權利,三年間不行使,已
因時效而消滅,原告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自得拒絕
給付。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本訴,請求撤銷鈞
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06639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於原
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並提出系爭本票影本為證。
二、被告抗辯: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規定,票據上之債權,雖
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
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而此請求權時效
為15年,故原告主張為無理由,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經查:
㈠按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
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又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又時效完成後,
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又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
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
,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
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
者,亦得主張之;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
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
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
議之訴,票據法第22條第1項、第120條第2項、民法第
144條第1項、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按消滅時效完成,固可謂有強制執行法第14條
所稱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原因,惟必俟債務人行使拒
絕給付抗辯權後始行發生此項事由。本票執票人就票據權
利,雖於執行名義成立前罹於時效消滅,惟當時債務人迄
未行使抗辯權,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尚未發生,迨債務
人以時效完成為由提起異議之訴,行使拒絕給付抗辯權時
,已在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執行之後,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4
條所稱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
生者相符。
㈡本件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依上揭規定,視為見票即付,
自發票日即90年11月8日起算,至93年11月7日止,被告
執有系爭本票之票據上權利,三年間不行使,已因時效而
消滅,是原告於本件起訴主張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
,行使拒絕給付抗辯,並提起異議之訴,主張有消滅被告
請求之事由,撤銷本件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合於強制執行
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自屬有據。被告雖抗辯上開意旨云
云,惟票據法第22條第4項之利益償還請求權非票據上權
利,而為票據法第22條第4項所規定之特別權利,其消滅
時效期間,固因票據法未另設明文規定,應適用民法第12
5條所定15年之規定,惟非本件系爭強制執行程序被告主
張之執行名義,自與本件無涉,是被告據以抗辯原告主張
,尚非有據,應不足採。
四、從而,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持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執
行名義請求權,已罹時效而消滅,行使拒絕給付抗辯,據以
提起本件異議之訴,主張有消滅被告請求之事由,請求撤銷
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06639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於
原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確定訴訟費用額為5,400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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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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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票據種類│票面金額│發票日期│到期日│發票人│受款人│備註│
│號│及號碼│(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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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本票│500,000元│90.11.08│未載│劉安榮│未載││
││TH0000000││││杜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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