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9號
原 告 萬和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愷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泰洋酒有限公司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壹萬
貳仟貳佰貳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