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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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9號
原   告 萬和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愷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泰洋酒有限公司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壹萬
貳仟貳佰貳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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