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88號
原 告 丸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大勝利興業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6,893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