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南小字第7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郭怡廷
被 告 林招英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7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2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熊祥雲
書記官 蔡雅惠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零
貳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雅惠
法官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