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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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8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鏗
上列原告與被告8197-KW之所有權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
,9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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