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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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462號聲請人 董振茂 相對人 蔡丁旺
蔡輝龍 蔡慶銓 即 蔡丁燦 蔡水龍 債務人 蔡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丁旺、蔡輝龍、蔡慶銓即蔡丁燦、蔡水龍、債務人蔡麗玉於民國88年1月25日共同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約定清償日期為88年4月22日,並以相對人蔡丁旺、蔡輝龍、蔡慶銓即蔡丁燦、蔡水龍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360,000元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相對人蔡丁旺、蔡輝龍、蔡慶銓即蔡丁燦、蔡水龍、債務人蔡麗玉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3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462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1927-1│71.00│全部││001├───┴────┴────┴───┴────┴────┤││所有權人:蔡丁旺、蔡輝龍、蔡慶銓即蔡丁燦、蔡水龍,權利│││範圍各4分之1│├──┼───┬────┬────┬───┬────┬────┤││臺南市○○區○○○段│1927-3│18.00│全部││002├───┴────┴────┴───┴────┴────┤││所有權人:蔡丁旺、蔡輝龍、蔡慶銓即蔡丁燦、蔡水龍,權利│││範圍各4分之1│└──┴───────────────────────────┘┌────────────────────────────────────────────┐│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46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屋│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001│24│臺南市東區東│臺南市東│3層樓房│40│40│40│8.│12│平│鋼筋│15│平│全部│││50│門路二段1○○○區○○段│鋼筋混凝│.1│.1│.1│41│8.│方│混凝│.1│方│││││巷27號│1927-1地│土造│0│0│0││71│公│土造│7│公││││││號│││││││尺│││尺││├──┴─┴──────┴────┴────┴─┴─┴─┴─┴─┴─┴──┴─┴─┴───┤│所有權人:蔡輝龍、蔡慶銓即蔡丁燦、蔡水龍,權利範圍各3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