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9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黎冠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15668號、108年度執聲字第3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黎冠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黎冠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同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本件如附表編號1及2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至2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21所示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
㈡又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2
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18至20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3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由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4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參照前揭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受刑人既有上開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執行刑,則前揭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惟仍應受法律內部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輕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最重之刑即有期徒刑1年6月,亦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8至20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21所示之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6年5月,復審酌如附表編號2至20所示之罪均為詐欺之罪,犯罪時間相近,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相類,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故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附表:受刑人黎冠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13次)│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8日│105年12月28日至106年│106年1月12日││││1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8202號│第6053號│第315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2462│106年度訴字第1476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54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3日│106年9月14日│107年12月2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2462│106年度訴字第1476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54號││││號││││判決├────┼──────────┼──────────┼──────────┤││判決│106年2月6日│106年10月16日│108年2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056號│第16445號(應執行有│第3229號││││期徒刑1年10月)│(附表編號3至17,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2196號│││(編號1-17,應執行4年2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12日│106年1月12日│106年1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153號│第3153號│第315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54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54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28日│107年12月28日│107年12月2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54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54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54號││││││││判決├────┼──────────┼──────────┼──────────┤││判決│108年2月11日│108年2月11日│108年2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229號│││(編號3-17,應執行2年6月)││├────────────────────────────────┤││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2196號│││(編號1-17,應執行4年2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12日│106年1月12日│106年1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153號│第3153號│第315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54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54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28日│107年12月28日│107年12月2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54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54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54號││││││││判決├────┼──────────┼──────────┼──────────┤││判決│108年2月11日│108年2月11日│108年2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229號│││(編號3-17,應執行2年6月)││├────────────────────────────────┤││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2196號│││(編號1-17,應執行4年2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12日│106年1月12日│106年1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153號│第3153號│第315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54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54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28日│107年12月28日│107年12月2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54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54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54號││││││││判決├────┼──────────┼──────────┼──────────┤││判決│108年2月11日│108年2月11日│108年2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229號│││(編號3-17,應執行2年6月)││├────────────────────────────────┤││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2196號│││(編號1-17,應執行4年2月)│└────────┴────────────────────────────────┘┌────────┬──────────┬──────────┬──────────┐│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12日至106年1│106年1月14日至106年1│106年1月14日至106年1│││月13日│月15日│月15日│││【聲請書一覽表誤載為│【聲請書一覽表誤載為│【聲請書一覽表誤載為│││106年1月13日】│106年1月15日】│106年1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153號│第3153號│第315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54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54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28日│107年12月28日│107年12月2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54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54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54號││││││││判決├────┼──────────┼──────────┼──────────┤││判決│108年2月11日│108年2月11日│108年2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229號│││(編號3-17,應執行2年6月)││├────────────────────────────────┤││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2196號│││(編號1-17,應執行4年2月)│└────────┴────────────────────────────────┘┌────────┬──────────┬──────────┬──────────┐│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14日│106年1月13日│106年1月11日至106年1│││││月12日│││││【聲請書一覽表│││││誤載為106年1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偵緝││年度案號│第3153號│第3153號│字第2469號、第2470號│││││【聲請書一覽表原載為│││││桃園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246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54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5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41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28日│107年12月28日│108年8月27日││││││【聲請書一覽表誤載為││││││108年5月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54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5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417││││││號││判決├────┼──────────┼──────────┼──────────┤││判決│108年2月11日│108年2月11日│108年10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229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編號3-17,應執行2年6月)│第15847號││├─────────────────────┤(編號18-20,應執行│││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2196號│2年)│││(編號1-17,應執行4年2月)││└────────┴─────────────────────┴──────────┘┌────────┬──────────┬──────────┬──────────┐│編號│19│20│21│├────────┼──────────┼──────────┼──────────┤│罪名│詐欺│詐欺│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12日│106年1月11日│105年12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偵緝│桃園地檢107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7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2469號、第2470號│字第2469號、第2470號│字第1324號│││【聲請書一覽表原載為│【聲請書一覽表原載為││││桃園地檢107年度偵緝│桃園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2469號】│字第2469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417│108年度上訴字第2417│108年度交簡字第41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27日│108年8月27日│108年9月23日││││【聲請書一覽表誤載為│【聲請書一覽表誤載為│││││108年5月8日】│108年5月8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417│108年度上訴字第2417│108年度交簡字第419號││││號│號│││判決├────┼──────────┼──────────┼──────────┤││判決│108年10月8日│108年10月8日│108年10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847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編號18-20,應執行2年)│第156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