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1號聲請人 林順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0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小芬┌─────────────────────────────────────────────┐│股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