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9號原告 蕭璐寧 被告 許明華 上列被告許明華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林晏鵬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