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13號原告A訴訟代理人 魏序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順達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邱育佩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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