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234號聲請人昆伸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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