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167號
原   告  吳宗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明泉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之地籍圖謄本
二、被告楊明泉、 陳忠士蕭榮輝楊智雅張志成謝玉珠
   黃秀花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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