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167號
原 告 吳宗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明泉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之地籍圖謄本
二、被告楊明泉、 陳忠士 、 蕭榮輝 、 楊智雅 、 張志成 、 謝玉珠 、
黃秀花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