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208號
原 告 蔡瀚陞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0,417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