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208號
原   告  蔡瀚陞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0,417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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