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司雄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雄補字第41號聲 請 人 楊政衞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謝明賢 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聲請 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