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833號
上 訴 人  薛韶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善云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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