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08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806號
上 訴 人 喜臨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履義
訴訟代理人  蕭賢
被上訴人   劉建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
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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