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423號
原 告 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添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前榮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707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430元,應繳裁
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