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簡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423號
原   告 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添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前榮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707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430元,應繳裁
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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