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五一四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零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捌拾元自民
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貳拾計算之延滯期間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叁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蔡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