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簡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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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二一八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兼右一人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及其上如附表二所示之建物應予變賣,所得價金按原告
及被告乙○○、甲○○各三分之一比例分配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乙○○、甲○○各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及其上如附表二所示之建物,為兩造所
共有,應有部分均各為三分之一,系爭房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
定有不分割之期限,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訴請分割,又因使用上之方便
,以變賣分割為宜等語。被告乙○○、甲○○均以:不同意分割云云置辯。
二、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定有不
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
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分配,民法第八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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