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一三二號
原 告 丙○○○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叁仟玖佰壹拾壹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壹拾捌點玖計算之利息並
按前述利息總額加計百分之拾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蔡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