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113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一三二號
  原   告 丙○○○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叁仟玖佰壹拾壹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壹拾捌點玖計算之利息並
按前述利息總額加計百分之拾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蔡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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