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2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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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九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住屏東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 律師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五十萬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迄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屏簡聲字第一○號民事裁定」原
 告應給付被告新台幣一萬四千七百六十九元得自第一項扣除。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㈣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前因確認通行權存在訴訟,原告受敗訴判決,而由被告聲請以屏院正民執
字第二七六三號為強制執行,原告因該強制執行受有農作物棗樹二十株、楊桃樹三
十株之損害,被告自應負賠償之義務。又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
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相抵銷。被告現依法索訴訟費固為
無據,但其因勝訴必須毀原告之農作物方能通行,足見其毀樹築路,將自已通行之
快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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