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五八七號
原 告 晨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一月間向其訂購娃娃兵三十尊,貨款共計新台幣(
下同)三十萬元,原告已依約交貨,惟被告迭經催討均未依約給付,為此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被告固對於積欠原告之娃娃兵貨款三十萬元之事實不爭執,惟以:
原告於八十九年間出售之電瓶車六部有瑕疵,不符合被告營業之需求,曾要求原
告改善或退貨,原告均置之不理,希望原告派員改良該批電瓶車使其能符合正常
營業,或以十五萬元補償原告,辦理退貨云云,置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