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五一三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零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伍拾玖元自
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伍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
之拾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叁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蔡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